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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雨潇:青岛女司机打人案“善后”,警方不应饮鸩止渴

戴雨潇 · 2024-09-10 ·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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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善良的人民群众不支持废除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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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安持续上强度。官号在发布案情通报后又发了一篇对通报的“专家解读”,正文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解释”为什么女司机逆行打人“不构成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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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在视频中说:寻衅滋事罪“最重要的构成要件就是:第一个‘无事生非’,就是完全没有理由地上去挑衅生事;第二个就是它的目的就是扰乱社会秩序。”

她认为青岛女司机打人是“事出有因”,而且“目前的证据证明她没有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因此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陈碧这里的说法完全不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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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解释》第一条第二句:“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显然,“借故生非”也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陈碧说“无事生非”是“寻衅滋事”的必要构成要件,纯属胡说八道!

在青岛案中男司机正向行驶有路权,遇到压实线逆行的女司机之后,即便存在继续向前移动的情况,也是阻止女司机违规插队得逞,这是遵守法规符合道德的正当正义行为。他从头到尾没有做错任何事,自然谈不上《解释》中的“故意引发”或“激化”矛盾。

反观女司机,因为别人不让她违规逆行插队这个“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然后就“借故生非”,下车反复辱骂、多次大打出手,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解释》认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明确“寻衅滋事”行为成立之后,下一步就是判断是否成“罪”,即情节是否足够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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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解释》第二条第六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注意,这里写的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也就是说,只要从事实上造成了这样的结果,那么就属于“情节恶劣”,而不是陈碧说的按照当事人主观“目的就是扰乱社会秩序”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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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女司机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里是存在不同看法的。

我认为女司机:

一、把车停在马路中间制造了交通拥堵,导致来往车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通行;

二、下车反复骂人、打人,不仅造成男司机面部受伤流血,而且吸引了大量围观者聚集;

三、在周围多名路人的劝阻下仍然自行其是,继续制造破坏,而且蔑视法律法规、公然叫嚣“我逆行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

以上种种行为足以满足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因此应当成罪。

如果青岛警方有不同观点,譬如认为她的行为造成的结果不足以达到“严重混乱”的程度因此不能成罪;或者认为她寻衅滋事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刑事起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维持原先的行政拘留决定,这也不算很离谱。只要官方的通报摆事实、讲道理、把法律依据解释清楚,我想人民群众也不至于出现像现在这么大的怨气。

总之,无论女司机的破坏程度是否足以恶劣到成罪,她当时的表现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不应存在异议。青岛警方援引陈碧的话术,用女司机没有“无事生非”认定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用女司机的主观“目的”不是“故意扰乱社会秩序”(你们又怎么知道她的真实目的是什么?)认定不成“罪”,这是完全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两高《解释》的无理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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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能当上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我想她不至于看不懂人话。此人为什么还要公然发表违背两高《解释》的言论呢?看看她的同事就能理解了。

同样在中国政法大学当教授的知名网红罗翔去年替私造浮桥的村霸黄德义开脱寻衅滋事罪名的时候就用了类似的话术。罗翔认为在主观层面“成立寻衅滋事罪,应当具备寻衅动机”,而黄德义没有“寻衅动机”,所以不能构成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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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有几个挑事的人会承认自己有“寻衅动机”、会承认自己主观就是为了“无事生非”?现实中再不讲理的流氓无赖也能从自己的角度找出几个挑事的借口。

陈碧和罗翔这套按照滋事者主观“目的”或“动机”判断是否成罪的话术明摆着就是在为坏人开脱,进而达到破坏寻衅滋事罪权威性和正当性的目的。如果我们的公检法采用他们这种离奇的高标准断案,以后还有几个坏人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陈碧在视频的最后提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会迎来大修,她没说的是她去年9月曾在凤凰网公开发文要求删除《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的第2、3款:“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毫无疑问,此人就是个典型的“大法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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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郑重提醒青岛警方,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秉公执行法律。你们可以根据这样那样的理由判定女司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不能违背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的《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不应随“大法党”起舞,带节奏左右现行法律的存废。

绝大多数善良的人民群众不支持废除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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