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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平邦:审判令出台,“台独”首恶可判死刑,那“1450”该诛几个?

司马平邦 · 2024-06-24 · 来源:司马平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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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这边缺席审判之后也未必都要由解放军最后解决,可以先悬赏缉拿,活的多少钱,死的多少钱,都可以写得清清楚楚,没准根本不用解放军动手,台湾黑社会就能提前给消灭掉一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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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中国五大司法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由五大司法部门共同动作,这确实很罕见。这份《意见》明确了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完全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而其中“台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如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这是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的,它虽不是法律,但却更具有轰动性。相信6月21日这天晚上,对岸许多人睡不着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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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伙插标卖首分子而已】

此《意见》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明确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其中,就有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由此看来,蔡英文政府的头头们,还有赖清德政府的头头们,是一个都跑不了了。

这个《意见》的出台本身就证明,国家已经赖清德当局根本不寄予任何希望了,下一步就等着缺席判处某些人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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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意见》还说了,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等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或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这个文件明确了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的认定标准,这些已经不再是文学词汇,而是法律准绳了,其中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要分子”。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或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或在“台独”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或有其他积极参加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积极参加”。

大家想没想过,其实现在连一个“台独”分子都还没有依法认定呢,但五大部门已经把定罪细节都给列出来了,这又是为什么?

它的最具震慑力之处,还是量刑标准,比如,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还有,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或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的,将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等等等。

另一方面,这份《意见》里还强调,要坚持宽严相济,体现罚当其罪。如果“台独”顽固分子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台独”分裂活动,并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依法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我现在就给大家来读读这个《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的“总体要求”部分,可谓震聋发聩: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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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民进党与泛绿阵营网军的代称】

来吧,我们换一副面孔吧,大家也没什么可装的——其实我知道,在《司马平邦说》的评论区里一直有台湾“1450”的“兄弟姐妹们”常驻,现在也不例外,我说什么你们一直在听,一直在反击和计划反击,一直在抓耳挠腮胡编滥造为“台独”张目。

而且,“1450”以前还采取一些落地骚扰的卑鄙办法,对包括我在内的网络上反对“台独”的人进行定向打击,我就身受其害过。不过,我们之间这也算相爱相杀相依相伴,“1450”其实也给我带来过巨大的流量,更是用一桩桩丑陋的表演,教育我们要更爱国,更有斗志。所以,尤其是我一看到这个由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第一时间就想到了“1450”网军的“兄弟姐妹们”,你们真是辛苦了,你们这么多年一直都在作死的路上狂奔,有人是短跑,有人是中长跑,还有人是接力跑。《意见》出来了,你们的目的地就一个:作死。你们是多么不容易啊!

我相信,“1450”机构是有严密组织的,希望基层“兄弟姐妹们”把这份《意见》收好,然后把上层坏人的恶行也都攒好,未来某一天一定用得上。

为了“答谢”,我就把《意见》中的我认为重要的一部分再跟大家分享一下,即什么样的行为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视为分裂国家罪,共5种:

(1)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

(2)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3)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

(4)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

(5)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另外,我认为也比较重要,也希望与“1450”的“兄弟姐妹们”分享的是,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什么是煽动分裂国家罪,分两种:

(1)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

(2)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就我的体会,台湾“1450”网军的最高层领导者、指挥者都适用于死刑。

所以,真的奉劝大家找来《意见》的全文,好好对照一下自己的所作所为,摸摸自己脖子上的脑袋几斤几两重。

其实,早在去年的6月23日,我在《解放台湾统一中国是一场阳谋》和《解放台湾统一祖国不必也不能惟战争论》里,就讨论过一种观点,建议国家立项,对台湾2300多万人进行统一倾向、“台独”倾向和中间状态的政治鉴别,可以由专门部门做,还要及时公布对那些必须消灭或可能处以刑罚的“台独”分子的制裁方案;同时也不能老是打击坏的,还要奖赏好的,对那些公开支持统一的台湾同胞,也要有奖赏。这就是要为台湾所有人口建立网格化档案,把各种各样“台独”分子都找出来,实施前置或后置的制裁,当然还要把台湾岛上真正支持统一的爱国者也找出来,实施前置或后置的奖赏。

不要怕台湾会因此大乱,而是要怕台湾不能因此大乱。

现在,这份《意见》出来了,明确说对“台独”分子可以判死刑,而且我一对照,“1450”网军首恶肯定可以依法判处死刑,可以说真该死的就在评论区啊!

这份《意见》正式表明,未来解放军即使有武统,那将是一次对内的“特别执法行动”,而非战争;任何敢于干涉的外国武装力量,一律会被视为侵略中国领土,解放军会实施对等反击,那才是战争。

而且《意见》只锁定了极少部分人,并非针对所有人。我还有一句话,其实我们自己之前也一直困在一个信息茧房里出不来,动不动就是要血战台湾,就要轰平炸烂。现在明白了吧,对共产党来说,战争手段、军事手段,一定是要在穷尽一切非战争、非军事手段之后仍然达不到目的,才做出的不得已的选择。

现在,标准亮出来了,接下来不久就会把台湾岛上该死的和该重判的名单也会列出来,估计用不了多久,赖清德和蔡英文这些人都会缺席判处死刑。

我看大陆这边缺席审判之后也未必都要由解放军最后解决,可以先悬赏缉拿,活的多少钱,死的多少钱,都可以写得清清楚楚,没准根本不用解放军动手,台湾黑社会就能提前给消灭掉一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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