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论一:张捷 | 掏鸟窝案,媒体再次强奸司法
最近报道所谓的家门口掏鸟窝,被判刑了10年,引发了一大堆的同情声,但实情确实另类的。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媒体再一次强奸司法。
他们掏的是燕隼和凤头鹰,这走私出口一只都上万,而且猛禽一窝一般就是活1只,活两只都不易。他们是掏了十几窝。猛禽的生活范围是很大的,至少要几个平方公里才有一窝,他们是把周围几十平方公里的鸟窝都掏掉才可能,这是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的,不是简单的小孩掏鸟窝,我当年是生物爱好者,有这个常识!
这掏鸟的是职业惯犯,掏猛禽窝很难,这不是掏家雀儿,不但树高而且亲鸟会攻击的。方圆几十里都掏光,绝对是高手,重判无错。抓一只熊猫还判过死刑呢!凤头鹰和燕隼一窝产蛋2-4枚,通常是3枚,但早孵化的小鸟会争食和攻击晚孵出的小鸟,每窝经常就活一两只,17只需要掏十多个鸟窝才可以。猛禽巢穴比普通鸟的难找多了,这17只绝对不是简单的找到的!确实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不严判根本无法保护动物。根据相关解释,收购贩卖鹰类动物,一只到四只处五年以下,四只以上属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就凤头鹰来说,贩卖收购一只便起刑,三只算情节严重。所有热爱动物保护动物的人士对此案的法律规定都很清楚,法律这样制定,中国捕捉保护动物的犯罪还屡禁不止,对残害动物重判重罚符合当今社会的潮流,西方的相关案件的判罚比中国更严厉,如果与西方的贪污犯罪比起来,西方的贪污处罚是比我们轻的,所以此案是明显的借助舆论绑架司法。
我们看到记者报道说是家边,就掏一窝,大学生等等,引发各种同情,但这17只可能只有一窝吗?这是鸟类基本常识,案卷如果这样写,意味着他在刑诉的时候就不老实,撒谎了,属于抗拒从严的法定情节,更因为他的撒谎,说明他是完全知情的,不是法盲,法盲是不懂得撒谎逃避惩罚的。一听到是大学生和家庭无比痛苦,很多小清新就醉了,但哪个罪犯被严惩家人不痛苦?难道因为其家人痛苦就不严惩罪犯了?被严惩的家人痛苦是罪犯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是司法宽宥的理由,不能有妇人之仁。
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能够记者这样的写软文,是要有经济实力的,这背后才是问题的关键,所谓的只得到1000多元完全是谎话,因为简单上网就可以知道价格的,应当是隐瞒了巨额收入的,1000多元正好不够中国司法解释的量刑数量标准,这里公安不深挖,一报道立即复查,背后肯定是有人拿钱运作了,贩卖珍惜野生动物也是一个巨大的利益网,为何没有17只买鸟人的情况和去向?他们也是应当判刑的,这里才是案件的疑点和漏洞,这些买鸟人背后在推动。中国的珍稀猛禽,最后大多数是被走私出口的,警察只抓了掏鸟窝的环节,对后面的放纵了,背后的故事很深。如果不抓背后的鸟贩利益链,仅仅判抓鸟人确实不够公平,但判十年是依法有据的。
此案应当对软文记者追究责任的,我们讲依法治国,法不容情,这是对发生司法效力的判决的质疑,除非你有绝对的证据,西方都是藐视法庭罪!这里的接轨派哪里去了?而本案记者描述的案情连基本的鸟类科学知识都不符合,没有尽到记者应尽义务,被处罚就是应该的。
所以综上所述,这个案件是利用大众的同情心和信息不对称,以扭曲和暗示性的文字为职业惯犯掩盖罪行,没有深挖背后的犯罪利益链,为背后的罪犯打掩护,让人看到的是再一次媒体强奸司法。恰巧本人是律师和鸟类的生物爱好者,也做过重要媒体副总编,对此涉及的交叉知识比较了解,故特此把该说的写出来,社会需要正能量。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客座教授 张捷
评论二:掏鸟窝被判10年,为何会引发民众热议
2015-12-07 03:11:32 来源: 现代快报
(原标题:掏鸟窝被判10年,为何会引发民众热议)
这两天,一起判决经媒体披露后网上议论纷纷。河南郑州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因涉嫌犯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
笔者注意到,网上议论最多的是:掏鸟窝被判10年,量刑是否重了?有人认为偏重,也有人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事实确凿,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无可争议。
从我国《刑法》有关杀害、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条款看,闫某掏鸟窝获10年半有期徒刑,法院判决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网上仍不乏质疑的声音,为什么呢?
其实,很多并不是对法律条款不熟悉,不懂上网一搜就知道了。一些民众的逻辑在于:从感官上,无论是罪犯的主观恶意还是社会危害性,掏鸟窝的犯罪行为,不要说与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比,即便与贪污、受贿等犯罪比,都要小得多,但为什么掏鸟窝被判刑这么重,但是有的强奸、涉贪等犯罪判决没那么重。比广东信宜市法院今年曾作出判决,某小学教师性侵9岁的三年级女生获刑8年。
平心而论,这些判决也是严格依法做出的。但是民众会认为强奸等犯罪对社会的负能量较大,感觉判决较轻。如果判决适当,那么诸如掏鸟窝的判决就偏重。当然,这是两种不同犯罪的量刑标准,没有绝对的可比性,但是很多人会从社会道德层面进行判断。
更多时候,民众不怀疑这些判决有问题,而是想知道法院判决时,法官量刑的法律依据和自由裁量的边界在哪。记住法律条款不难,难的是法律条款如何适用到具体案件。这就需要法院在判决的同时,辅以必要的普法、释疑工作,让法官的依法判决契合民众的普遍认知,使得任何一起判决既经得起法律经验,也能达到社会预期的警示作用。而这才是舆论热议的关键所在。
有评论认为,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是一次绝好的普法教育。固然,这一判例定能起到震慑作用,让不法分子对野生动物的捕猎和买卖的犯罪收手。但从法治角度,民众更希望,法院的每一次判决,除了依法还需要释法,让民众从中感知法律的威严。
推进依法治国,培育民众的法律素养和信仰,需要权力部门和每一个体自觉遵守,也需要民众从一个个判例中感知。
现代快报评论员 曹玉兵
相关报道+还原“掏鸟窝”舆论风暴反转轨迹 明知故犯判10年不冤
2015-12-06 18:35:00来源:大众网作者:樊思思

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闫啸天一案发布情况通报。(图片来源于网络)
大众网记者 樊思思
12月3日,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闫啸天等3名被告人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情况通报》,明确重申法院对于该案的二审审理结果:闫啸天等三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和一年。对于被告人家属递交的申诉材料,法院已登记受理,正式启动了申诉审查程序。
与此同时,闫啸天长期通过QQ、贴吧等网络渠道贩卖猎隼等珍稀鸟类的信息被披露,无数网友如梦初醒,转而痛斥偷猎分子的残忍,抨击闫案律师及部分媒体恶意引导舆论;相关专家、律师、知名大V等也纷纷发文,为公众科普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至此,一些网友戏称的“掏鸟窝引发的撕逼大战”似乎暂时告一段落。短短几天内,闫啸天从一个“可怜无助的大二学生”、“只因掏个鸟窝就被判刑10年半”的受害者形象,换上了一副“偷猎惯犯”、“私产枪支者”的面孔。
然而,“掏鸟窝”案掀起的轩然大波并未就此尘埃落定,公众对于“舆论强奸司法”的反思将是旷日持久的。大众网记者将几天以来不同媒体对“掏鸟窝获刑”事件的相关报道进行梳理,力图还原这场舆论风暴的反转轨迹,让各位网友对“掏17只鸟获刑10年到底冤不冤”有一个更明晰的判断。

闫啸天的学生证。(图片来源于网络)

闫啸天当初掏的鸟。(图片来源于网络)
“小题大做”的重刑“冤案”:
“无知”大学生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 其父哭诉毁了全家
12月1日,《郑州晚报》刊登了一则《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消息,报道称:90后小闫(闫啸天)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2014年7月在家乡的小山村过暑假时,和朋友掏了家门口一个鸟窝,并将掏得的鸟在网上售卖。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小闫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半、10年和1年。文中提到“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文章篇幅仅五六百字,刊登在当天报纸的第A10版左下角。同期,《法制晚报》等也对该事件做了报道。没想到,在经过网络传播和发酵后,“掏鸟窝获刑”事件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法院不近人情,量刑过重,有网友评论“他只是个学生,这样判刑会影响他一生”,更有人惊呼“掏个鸟窝好似抢了银行一样”“一个大活人还不如一窝鸟”……
随后,《北京青年报》等媒体刊发对闫啸天父亲的采访报道:闫父称“不知道儿子掏出来的这些鸟到底是什么东西,更不知道这些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我真的想不明白,儿子又没有犯杀人那样恶劣的罪,为什么会被判刑这么多。”报道中提到,闫父在接受采访时哭诉“十年半不但毁了他,也毁了我们这个家。”
一个是“在家门口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的大二学生,一个是面对镜头痛哭流涕称“孩子什么也不懂”的父亲,一时间,闫啸天的“遭遇”引来大批网友同情,在新浪网的一次调查中,超过70%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声讨和质疑:掏个鸟窝就被判刑10年半,对于一个还在上学的孩子来说,是不是太过分了?
疑点重重的报道:
“故意”贩卖还是“无知”出售?闫氏父子是否撒了谎?
闫啸天和朋友猎捕、贩卖的并非普通鸟类,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依法理当受到相应惩处,这一点在报道中均有提及。既然知道小闫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为何还有大量网友支持他呢?一部分原因可能出在媒体最初的报道上。
根据《郑州晚报》、《法制晚报》等媒体早先在报道中的描述:2014年7月,小闫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的小山村过暑假。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一个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根据这一报道,不少网友认为闫啸天并不知道自己抓的是国家保护动物,属无心之过,法院量刑不当。闫父也紧紧咬住这一点,在接受采访时称“我们家门口树上有很多喜鹊窝,就没有别的鸟窝。农村孩子从小就喜欢逮鸟摸鱼,我们都觉得挺正常,没想到他会因为掏几只鸟就被抓了。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都不认识那个‘隼’字。”
然而,这些报道的客观性和闫父的说辞引起了部分媒体和网友的怀疑,大众网记者经过梳理和总结,发现至少3处疑点或不和情理之处。
疑点1:家门口“一窝”就掏出12只燕隼是否符合常理?
根据此前报道,当事人闫啸天和朋友“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很快有网友质疑:燕隼一般产卵2-4枚,平均3枚,十几只燕隼幼鸟至少要掏四五个鸟窝,他怎么可能在一个鸟窝里掏出来?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客座教授张捷称,像燕隼这种猛禽的生活范围是很大的,至少要几个平方公里才有一窝,他们是把周围几十平方公里的鸟窝都掏掉才可能掏到十几只,这是需要非常专业的技术的,不是简单的小孩掏鸟窝。
大众网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燕隼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营巢于疏林或林缘和田间的高大乔木树上,通常自己很少营巢,而是侵占乌鸦和喜鹊的巢。巢距地面的高度大多在10一20米之间,每窝产卵2一4枚,多数为3枚。
疑点2:闫啸天真的不知道他掏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吗?
闫啸天的上诉理由是,他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闫父称“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然而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21岁的闫啸天并没有他的律师和家属所说的那么“无知”。
本案检方指出,被告人闫啸天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且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因此,被告人闫啸天应该对隼类有所了解,也知道自己抓的是燕隼,这说明其主观上是有故意的。
当地警方也指出,闫啸天和其朋友在办案民警的第一次询问中,曾明确表示自己卖的是阿尔穆隼和苍鹰,也知道这两种鸟类是国家保护动物。
疑点3:是“故意”贩卖还是“恰巧”有网友主动购买?
在早先报道中,闫啸天和朋友掏了鸟窝后,只是“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随后“有网友主动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至此闫啸天才以一千余元的价格将这批鸟出售。
另据媒体报道,闫啸天的父亲称“儿子一直很喜欢鸟,与儿子一起掏鸟窝的朋友王亚军也很喜欢鸟,家里还养着鸽子。”闫啸天抓鸟只是因为喜欢,并不知道这些鸟值钱,更没有故意贩卖获利。
然而,正如上文提到的,闫啸天曾在网上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1只并转手出售。更直接的证据是,案件办理期间,警方从闫啸天手机中找到了他和鹰隼爱好者的往来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等,记录显示,他曾多次向他人介绍隼的生活习惯和特性。由此可见,闫啸天并非在“不知情”的状态下猎捕、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网友扒出的用户“啸天1125”在贴吧收购、贩卖隼的信息。(图片来源于网络)

网友扒出的用户“啸天1125”在贴吧发布自制枪支的信息。(图片来源于网络)
反转的舆论:
检察院、法院称量刑合理 闫啸天长期猎杀贩卖珍禽信息曝光
今年8月21日,河南新乡市中院对闫啸天一案做出二审裁定,维持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针对闫案引发的广泛关注,12月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新乡中院发布《关于闫啸天等3名被告人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情况通报》,明确重申了法院对于该案的二审结果,并称已受理被告人家属的再次申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收购、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该案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定闫啸天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辉县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辉县市检察院也回应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多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10年半有期徒刑量刑合理。
在检察院、法院公开发声的同时,网友也没闲着,先后扒出了闫啸天在贴吧中自称“狩猎爱好者”,并长期通过QQ群等网络渠道贩卖猎隼等珍稀鸟类等大量信息截图。从这些信息中可以看到,其使用“啸天1125”的账户多次在贴吧中征购、贩卖鹞鹰、隼鹰等各种珍稀鸟类,并在帖子中直言“我杀生很多很多,野兔、鸽子、刺猬、各种鸟都杀过,请大师指点我会有报应吗?”其中甚至还包括其自制枪支的照片,并在回复网友“会打伤人么”的疑问时表示“打死人都行”。
同时,闫啸天所在的“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及贴吧,也被怀疑在这背后有一个捕猎、收购、倒卖国家保护动物的“一条龙”组织。
至此,由“掏鸟窝获刑”引发的舆论风暴剧情反转,尽管依然有网友认为10年半量刑过重,但公众眼中的本案主角闫啸天,已经从一个“可怜无助的大二学生”、“只因掏个鸟窝就被判刑10年半”的受害者形象,换上了一副“偷猎惯犯”的面孔。

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图片来源于网络)
“掏鸟案”背后的思考:
依法判决为何引发舆论围攻?科普和普法任重道远
闫啸天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为何却引起如此剧烈的舆论反弹呢?有评论认为,最初的媒体报道在网络转载中,为了“取悦”读者、扩大冲突性,逐渐使事实重点发生了扭曲。一些网站在传播这一新闻时,并未引用原报道副标题所强调的国家保护动物问题,为了吸引眼球,有些媒体甚至刻意在标题中强调“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等容易博取受众同情的关键词。
尽管传播者需要为信息的扭曲负一部分责任,然而这场舆论风暴的核心,在于“是否量刑过重”,而不是“是否应该作出处罚”。许多网友也了解“闫啸天猎捕鸟类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这一信息,但仍然认为,说到底也不过是几只鸟,判刑10年半无论如何都太严重了。
这里就不得不提到,涉及珍稀动植物的犯罪的特殊属性。在普通人眼中,杀人放火、贪污受贿等行为罪大恶极,判处数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死刑都不为过;但猎捕、贩卖几只国家保护动物,虽然也违法,但可能只需要受到罚款或拘留几个月的处罚,无法将这类行为与10年有期徒刑联系起来。事实上,哪些动物属于“受保护动物”,要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际上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来界定,还涉及地方性动植物保护名录,以及狩猎区划定等规定,对于不具备专业生物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群众来说,要让他们在这方面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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