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主权国家,制定一部由人民代表通过的法律,来保护国家和人民安全,需要他人来“指导”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可是,国外就总有某些人,喜欢拿人权问题对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说三道四。
这不,最近,一位刚刚履新上任的联合国人权高专就抓到了上任后一个“出风头”的机会。7月7日,这位高专发表声明,对中国新出台的《国家安全法》表示关切,称该法涉及领域极为宽泛,将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
看看这位先生的“担忧”,恐怕又是自以为是的偏见作怪,甚至让人怀疑,他在表达“关切”前,究竟有没有仔细研究一下中国7月1日公布的这部新法。
那先来给这位先生普个法。
先不说读完《国家安全法》全部七章,在第一章总则中的关键词就是人民。比如第一条首先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条点明“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第七条还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等。
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宗旨,和中国宪法是一脉相承,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同《世界人权宣言》一起构成“国际人权宪章”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把民族自决权作为重要的人权原则和内容加以肯定,即对国家主权的承认。
西方总有一些人高唱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用人权的旗号来干涉他国主权,其实是对“国际人权宪章”的违反和亵渎。
众所周知,主权国家是保护人权的主体,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要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来实施。中国就国家安全事宜进行立法,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国家主权权力的正常活动。
此外,开展国家安全立法是世界通行做法。
美国在1947年时任总统杜鲁门就签署了《国家安全法》,世人熟知的五角大楼、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情报局等机构都是这部法律的产物。
“9·11”事件后,美国出台了《爱国者法案》。2007年,美国还发布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通过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
英国则更早。英国在1911年就发布过一个《反间谍》的成文法,1989年又发布了一个《政府保密法》。“9·11”事件后,英国在10年内连出了四部与反恐和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
其他国家像法国、德国、葡萄牙等专门把国家安全写进了该国《刑法典》。
由此可见,中国根据形势变化制定实施新的国家安全法,是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的,与各国通行做法无二。任何政府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时,都会态度坚决、不容争议、不容妥协、不容干涉,中国也不例外。《国家安全法》关乎中国主权、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当然不容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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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高专妄评中国新国安法 中方表示不满
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吴海龙日前致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高专)侯赛因,就后者7日发表的关于中国国家安全法的声明表示失望和不满。
吴海龙强调,开展国家安全立法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中方不同意人权高专关于新安全法定义太宽泛的结论。新形势下中国安全形势面临严峻挑战,各种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安全风险日益突出。任何政府在维护核心利益时,都会态度坚决、不容争议、不容妥协、不容干涉,中国也不例外。
吴海龙指出,中方完全不同意人权高专关于新安全法将“进一步限制中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中国政府进一步严格控制民间社会敞开大门”的说法。事实上,国家安全法明确以人民利益为宗旨,第7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43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充分说明,这是一部以人为本的法律,是保护人权的法律。
吴海龙反驳了人权高专关于中国国家安全法缺少独立监督的看法。国家安全法第46条提出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以及第50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都体现了中国在评估国家安全威胁方面严谨的态度。
吴海龙表示,国家安全法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主体是国家,但同时也对公民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包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等。该法明确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针对人权高专所说的“安全和人权并不冲突”和“尊重人权和公众参与是确保法治和国家安全的关键”,吴海龙指出,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人权,确保法治和国家安全是尊重人权和公众参与的关键。
吴海龙最后强调,没有谁比中国更清楚自身面临的安全风险,也没有谁比中国更关心其人民的人权。希望人权高专仔细阅读、全面理解中国国家安全法。(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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