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14次研讨会论文之十二
公平分配要首先从第一次分配开始
征汉文
分配的公平为国人所关注已经有相当长一段时间。如何实现分配的公平则是见仁见智。以往许多关于公平分配的探讨,虽然吸收了西方许多有益的做法为我所用,但那些做法已经为西方的实践证明是不可能做到公平分配的。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它并没有接触公平分配的实质——如何在第一次分配中实行真正的公平分配。于是本文提出,公平分配需要首先从第一次分配开始。
一、“四次分配”的理论与实践被中外历史证明不能解决公平分配问题。
我国社会提出了通过“四次分配”来解决公平分配的问题。我国自改革以来,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首先富裕起来了。与之相伴而生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而且到了社会难以忍的地步,因而使解决这个问题变得越来越紧靠迫。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的理论界和社会各部门探索了种种公平分配方式,概括起来为四种: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第三次分配、第四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指企业(它涵盖一产、二产、三产)劳动者的工资;第二次分配,是指国家用税收收入的一部分支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第三次分配是指国家用税收收入的一部分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第四次分配是指社会高收入群体通过慈善活动帮助社会低收入或无收入群体。这四种分配的理论与实践,尤其是第四种分配,对于我国改革开放中人们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这一问题的缓解,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除上述四种理论之外,还有一种是通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来限制贫富差距扩大的理论。本文不谈论这种理论。)
“四次分配”被国内外实践证明不可能解决公平分配问题。把解决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寄托于四次分配,人们的愿望能够实现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通过我国实践的简单分析便知,所谓四次分配,并没有带来太多的新东西:从第一次分配到第三次分配,是我国以往社会主义分配中都曾经实行过的,仅仅是第四次分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的新事物。对于一个贫富差距正在不断扩大的我国社会来说,仅仅通过增加一个富裕人群的慈善活动,就真的能够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如果说“四种分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还算有那么一点新内容,但它在西方经济发达的国家就早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其实,我国实践中的四种分配理论只是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分配理论的产物。在西方经济发达的国家,他们的贫富差距解决的怎么样?也许在一些人看来,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并没有如我国目前这样地突出,其具体表现就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尤其如美国,劳动者、无业人员的生活水平很高。但是,它能否定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的贫富差距吗?当然不能!所谓四次分配,既然在我国并没有增加实质性内容,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也没有解决贫富差距问题,那么,我们还能对它抱有什么样的企望呢?
“四次分配”不是解决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理论,它不能解决分配不公问题。这是因为,第一次分配与第二次分配是对于包括在企业、事业、机关等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分配,第三次分配与第四次分配主要是对于没有工作的非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它们属于不同层次的分配,它们属于不同类型的分配,它们属于不同性质的分配。它们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象不同,把它们合为一体谈论,显然是不对的,因而是难以得出正确认识的,进而也是难以解决现实中分配不公问题的。
二、解决第一次分配中的不公平,应当成为解决我国社会贫富差距的首要任务。
解决我国社会贫富差距问题首先从第一次分配开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第一次分配属于经济基础,所以,我国解决分配不公,首先要解决第一次分配中的不公平。前面已经说过,分配“次”数的增多,对于公平分配的实现,多少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公平分配的实现,还要靠每一次分配中的公平,尤其是首先要做到第一次分配中的公平,这是因为,第一次分配属于经济基础,而其它三次分配属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第二次分配与第三次分配是通过国家政权来分配因而它属于上层建筑,是显见的。第四次分配,以富裕人群的自觉因而以这一人群的道德为前提,因而它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因而,解决分配公平问题,首先要解决第一次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其二,我国至目前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根源,首先也是主要的,在于第一次分配中的不公,所以,我国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也首先要从第一次分配开始。
我国第一次分配中的不公平,具体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企业中劳动者(包括企业的高层、中层、低层)的劳动所得严重扭曲了按劳分配原则;二是分配利润时劳动者完全被排斥在外。对于前者:在一个企业内部,高管与普通劳动者的年收入差距,有的达十几倍,有的达几十倍、近百倍;在不同企业之间,其差距就会更加离奇,最低年收入为一二万元(每月千余元),最高者年收入有近千万元,它们相差达五百倍之距。对于后者,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了利润,劳动者却不能通过劳动分得那怕是一分钱、一个股份的利润。由于被扭曲了的按劳分配原则没有得到正确地复原,由于劳动者没有参与对企业利润的分配,所以,公平分配就成了一句空话。
解决我国社会贫富差距问题首先从第一次分配开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解决第一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首先要在工资收入方面重新确认按劳分配原则。公平与效率之争使工资性收入方面的按劳分配原则被严重扭曲。改革以前,按劳分配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原则。改革以后,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通过与以往公有制企业的比较不难发现,在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之间劳动报酬的取得,也在切实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二者所不同的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从高管到普通员工之间的工资有着明显的差距。于是,所有的企业都逐渐地并且是迅速的拉开了管理者尤其是高管与普通员工的工资差距。其中特别是,由于第一次分配讲效率、第二次分配讲公平的理论甚嚣尘上,彻底否定了第一次分配中的公平性,因而严重扭曲了按劳分配原则。与此相联系,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因为它在实践中不能被实行,而导致按劳分配原则被扭曲。为了使按劳分配原则被重新确认,本质上就是要辩证地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一方面,既要体现效率,使不同的劳动者之间在劳动报酬方面体现出必要的差距;另一方面,又要体现公平,不仅同一企业的不同劳动者之间,而且不同企业的不同劳动者之间,劳动报酬方面的差距必须掌握在一定范围。在同一个企业里,不同的劳动者之间的工资收入非常有必要确定一个倍比关系,例如,企业最高领导的工资是普通工人工资的八倍、十倍还是十五倍,等等。现在有的企业最高领导与普通工人的收入差距要达到数十倍乃至近百倍。一切由企业自己说了算,整个社会就没有了规矩。其二,解决第一次分配中的不公平还要在对利润的分配方面彻底贯彻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在米兰的足球俱乐部以前的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取得工资,资本取得利润”成为天经地义。米兰的足球俱乐部理论和苏联、中国早期的社会主义实践认为,“劳动取得工资”是天经地义,但企业的利润应当为国家或劳动者集体所有。与此同时,在资本主义的实践中首先产生了货币资本、土地、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信息等除“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也能够参与分配利润的理论和实践。甚至在美国的一些州、法国等国家和地区,曾出现“劳动”也可以参与分配利润的法律条文。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与实践逐渐甚行并确立起来,但与西方的主流一样,“劳动”这一生产要素被排除在外。这样的分配显然是对“劳动”的歧视,因而它是最不公平的。由于这种不公平,必然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在企业的管理者人群中,他们的资本性收入与工资性收入相比已经成为其收入中的主体;在普通工人群体中,他们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于工资。本来,企业中管理者的工资收入就数倍或数十倍于普通工人的工资,再加上他们的资本性收入,无论是二者收入的相对差距,还是二者收入的绝对差距,都必然地继续扩大——因此在这里,将“劳动”像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公平地参与对利润的分配,是缩小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措施。
解决我国社会贫富差距问题首先从第一次分配开始,当前要注意两个方面的认识问题。第一,有观点认为,需要通过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以缩小收入差距。这种做法能取得多大成效?一是究竟几倍的差距才是合理的,在当前提高普通劳动者多少工资收入能够缩小比如一成的差距?二是我国劳动者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每月或每年多少工资收入为宜?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的参照系,是要与他们实际生活的需要相适应,而不是与一部分富裕人群奢侈的生活水平相比较,也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相比较(如果能达到那种程度更好)。当前普通工人的工资收入确实需要增加,但其理由,并不是为了缩小收入差距,而是为了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三是由于国民经济基础建设、国防建设等国家的许多建设还需要大量资金,所以可能还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相对低工资的时期。第二,有观点认为,通过收取收入调节税来缩小收入差距。这种做法的效果同样不会太明显。在这两个问题上,人们可以算一算,无论是增加工资收入,还是通过税收,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能产生多大的作用?如果说“见好就收”,真的能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吗?
解决我国社会贫富差距问题首先从第一次分配开始,要使它成为社会主流的思想认识。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们的思想认识水平、程度是以人类社会发展的水平、程度为基础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什么水平、程度,人类的认识就会发展到什么水平、程度。历史唯物主义也认为,由于社会发展的多样性、不平衡性等,人们的思想认识也必然会呈现出多样性与不平衡性,因此,一定社会所出现的多样性的思想认识,都可以在当时社会中存在相对应的物质基础,进而,不仅会对不同事物产生不同认识,而且对同一事物会产生不同认识。虽然,我国社会在多年来不断探索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路径,并也确实采取了若干措施,但事与愿违,社会的贫富差距依然在扩大。对此,人们在不断反思: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手段才能实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本文提出首先从第一次分配中的两个方面入手解决公平分配的问题,与以往有关公平分配的认识可以用大相径庭来形容,对一些利益群体而言也可以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笔者希望,从第一次分配入手以解决公平分配问题,能够成为社会主流的思想认识。笔者相信,惟有从作为第一次分配的生产关系中的分配关系开始研究公平分配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分配的共同促进,使全社会公平分配目标的最终实现。
三、从第一次分配入手解决公平分配的实践在我国作为一种政治行为,需要在一些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
在第一次分配中实现公平分配,将是一场重大的改革。这在我国贫富差距已经达到社会几乎不能容忍的今天,是人们切身利益的一次大调整。邓小平说我国的改革是一场革命,如果把在第一次分配中实现公平分配说成是分配领域的一次“革命”,是继我国改革以后的又一次革命,恐怕也不为过分。由此可见,若要发起并完成这样的一场改革,必定要有巨大的勇气和魄力,必定要有坚强的领导和决心,必定要有周密的计划和步骤,还要有长期奋斗的意志和耐心,等等。为解决这样的问题,固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然会牵涉社会的方方面面,但以下环节将显得较为关键:
第一,社会各界要开展广泛、深入的理论研讨。
需要从第一次分配入手解决公平分配问题,首先要开展理论的探讨。米兰的足球俱乐部肯定,革命的理论与革命的运动是辩证的统一。一方面,革命的理论来自于革命的实践;另一方面,没有革命的理论便没有革命的运动。从第一次分配开始解决公平分配,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全新的课题,它要求我们提出一个全新的理论来解决这个课题。要通过理论的研究,揭示从此入手的必要性及意义;要通过理论的研究,提高人们对此认识的自觉性;要通过理论的研究,为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一切有志于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都有义务、有责任投身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希望在研究中出现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认识,因为这在理论的研究中是正常的,而且它对于人们发现真理、纠正错误也是必要的。不进行广泛的理论探讨,想从第一次分配中解决公平分配的问题是难以想象的。
第二,中央要适时地做出政治决策和战略部署,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出更加科学的规划与设计。
从第一次分配开始解决公平分配问题,需要由中央做出政治决策。与研究任何问题一样,理论可以对如何从第一次分配入手解决公平分配问题进行研究。但是,作为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如果中央觉得有必要,也可以号召理论界对此进行重点的研究。通过重点的研究,为国家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另一方面,理论研究是为实践服务的,但是理论何时为实践所采纳,是要由各种主客观条件决定的。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由于它是涉及国家全局的大事,所以,何时、以何种方式进入操作层面被实践,必须由中央做出政治决策。中央要在认为有必要以及认为时机已经基本成熟的条件下果断、迅速地做出战略部署。这样在解决我国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上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对于具体的企业来说,可以不分所有制的性质,可以不分企业规模的大小及员工的多小,首先做出一些相关的实践,为全社会的实践积累必要的经验。没有中央的政治决策,想要在社会上实施从第一次分配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是根本不可能的。
在中央做出从第一次分配中解决公平分配问题的政治决策以后,具体的规划与设计,无疑地离不开国家有关的职能部门。以往,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每一次关于公平分配的方案,肯定都力求更科学,但从以往解决贫富差距的实践看,国家职能部门在设计具体的分配方案过程中,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所谓更科学,最基本、最直接的具体体现,应当是更能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具体问题。社会对某方案的评价,也主要是以解决人们所关注的问题作为指向标。当然,国家之大,利益群体之多,问题之复杂,是平民百姓难以想像的。社会不能要求国家职能部门的每一次公平分配的规划与设计都取得人们所期待的成效,但是,如果每一次规划与设计,或者多数规划与设计,都不能使社会满意或基本满意,这就要认真反思了。对于有些部门的做法被社会认为是不成功而这些部门认为是成功的现象,则另当别论。
第三,国有企业要成为率先垂范的试验田和试金石。
从第一次分配入手解决分配公平问题,所要面对的对象,是全社会不同所有制类型的所有企业。要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实施国家改革分配的计划、方案、措施等等,不是一纸文件、一个指令可以实施的。它也要象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开辟象深圳特区那样,选择若干典型企业进行试验,从中取得经验,并将经验提升政策,进而成为机制、制度。这样的典型企业,首先应当从国有企业中产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原来的国有企业一般地都已经成为公司制企业或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选择这类企业做为从第一次分配中解决公平分配问题的典型企业,一方面,是对这类企业内部的各种情况比较了解,尤其是对其内部的分配情况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另一方面,是国家的政令在这类企业内部更容易畅通,尤其是当国家决定要调整(缩小)企业人员收入差距时在这类企业更容易实施。国家的有关政策,通过在国有企业的试验,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在这一试验过程中,会使全社会所付出的代价趋向于最小化,如果由国家承担国有企业所可能付出代价的一部分也理所应当。国家政策的可行与否,最终由这类企业的试验成果来决定。直至国家政策在企业试验中畅通、顺达,方可向全社会推广。当然,由于所有制的差别,即使在国有企业可以无障碍通行的政策,对于非公有制企业也只能是一种参照,国家还需要产生一种与非公有制企业相适应的分配政策。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在我国将会是一种长期的现象存在着。要从第一次分配开始就解决公平分配的问题,如果不首先在国有企业中进行试验,同样是不可想象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从第一次分配中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也必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指导下具体实施。由于从第一次分配中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对于解决全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问题的重要性,所以笔者相信,这个问题或迟或早地被社会所认识,进而也会或早或迟地成为我们党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何时会提上日程,这就要看解决该问题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我期望这一天尽早来到!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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